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
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、二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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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质标准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原文(建市〔2014〕159号)
一级资质标准
企业主要人员
- (1)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。
-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;暖通、给排水、电气、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,且专业齐全。
-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材料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
-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。
企业工程业绩
- 近5年承担过2项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(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)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二级资质标准
企业主要人员
- 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。
-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暖通、给排水、电气、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,且专业齐全。
-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材料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
-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。
- 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
承包工程范围
二级资质
-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:
- (1)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;
- (2)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、仓库、储罐、堆场。注:民用建筑的分类,厂房、仓库、储罐、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,依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)确定。
本标准依据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整理,仅供前期参考。住建部后续有简化指标的补充文件(如建市〔2016〕226号),最新要求以主管部门公告及我司顾问口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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